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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院院字【2020】6号(关于印发《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20-06-02 点击数:

 

吉交院院字〔20206

关于印发《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

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现将《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039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39日          印

附件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72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

二、范围和期限

一)编制内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

二)担任中层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予批准。

三)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离岗创业。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校内审批

1. 个人申请

离岗创业人员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本人创业计划和创业方式等,并附《离岗创业项目说明书》。

2. 部门审核

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或所在部门批准同意。

3. 申请人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提交人事处。

4. 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由人事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拟定离岗创业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离岗创业手续办理的,学校拟定离岗创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离岗创业事项、离岗创业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考核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1. 由人事处向主管部门呈报离岗创业人员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离岗创业人员向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请,并附《离岗创业项目说明书》;

2)离岗创业人员在校内的公示结果;

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暂行管理办法》;

4)学校与申请离岗创业人员拟签订的离岗创业协议;

5)向主管部门呈报的离岗创业请示。

2. 学校收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批复后,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签订正式离岗创业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待遇及保障

一)工资及保险待遇

1. 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学校可为其发放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省标准绩效工资下同)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工资停发,由学校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吉林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3. 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汇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 倍以上的,审核后学校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4. 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配合学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事管理

1.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持原聘任岗位和级别不变,按学校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执行。

2.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学校考核优秀比例。

五、管理监督

一)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二)离岗创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出现有损学校信誉和形象的言行,其个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由其个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对违反规定者,学校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应于每年年末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学校如实汇报创业情况,如学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其未实施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有权责令其终止创业并返回工作岗位。

六、终止程序

一)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或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其离岗创业情况,并提请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资待遇。

二)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原岗位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

离岗创业涉及的其他问题《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721 号)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通过离岗创业协议进行约定。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