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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0 点击数: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高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2016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请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应符合《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采取“网上报名”(以下简称“网报”)形式在网上提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注册并按要求录入、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以下统称“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利用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录入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要求在群共享里下载)。网报录入申请信息时,不得空项。其中,“任教学科”一般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一致,“档案号”的录入和填写方式按工作要求进行。

网报网址:http://www.jszg.edu.cn

网报时间: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22日。

二、提交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者完成网报后,本人向所在高等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由高等学校根据全省工作安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所在高等学校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同时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提出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字另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

(3)师范教育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如果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既不一致,又不相关,还应同时提交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一致或相关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7)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在A4纸上按照学校排名依次粘贴照片,并在照片的背面和下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提出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字另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

(3)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一致或相关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8)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在A4纸上按照学校排名依次粘贴照片,并在照片的背面和下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3.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资格提出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字另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

(3)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一致或相关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6)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在A4纸上按照学校排名依次粘贴照片,并在照片的背面和下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4.博士学位提出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字另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

(3)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果该学位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既不一致,又不相关,还应同时提交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一致或相关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利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

(6)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在A4纸上按照学校排名依次粘贴照片,并在照片的背面和下面用铅笔注明姓名、学校)。

三、体格检查医院的指定

高等学校在组织本校教师体检前,应将拟体检医院名称(三级甲等医院)报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意后体检结果方可作为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四、现场确认

(一)高等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现场确认工作。

(二)现场确认的主要职责

1.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网上的申请信息是否真实、一致,是否符合要求;

2.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3.审核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任教学科是否符合“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相一致或相关”的要求;

4.指导和督促申请人补正网报信息和申请材料;

5.确认本校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并收齐其申请材料;

6.现场确认的其他工作。

(三)使用系统。现场确认工作应使用“确认用户”系统,确认用户登录:https://queren.jszg.edu.cn认定确认用户可以使用同一用户名、密码,多台计算机同时登录进行现场确认(登录群共享下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报名及确认工作须知)。

学校确认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25日

五、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材料和网报信息

高等学校向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本校经审核确认的申请材料、网报申请信息和教师资格考试费。其中提交的网报申请信息以excel数据表格形式导出的打印件(按档案号由小到大进行排序,其字段名称和顺序为:档案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类别、证件号码、任教学科、工作单位、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技术职务、两学修学情况、普通话水平,经审核与网报申请信息一致后,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公章)。

六、省教育厅认定

省教育厅为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30日。认定工作分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各高等学校要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审查,认真复核,确保《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录入数据准确无误。通过宣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开展工作。材料审核中,发现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的,由学校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认真审核任教学科名称。申请的任教学科要与申请人提交的合格学历专业名称一致(网上填报找不到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任教学科名称时,选择与所学专业最相近或相关的任教学科名称)。在高校担任高职高专课程的按高职高职目录填写,担任本科的按本科目录填写,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按研究生目录填写。

(三)录入项目不得空项。“受委托高校意见”项外,其他项目均须如实录入,不得空项。

(四)申请表须编排、填写和录入“档案号”。“档案号”是保证申请材料与录入系统在顺序上保持一致的关键性编号,各校应认真做好编排、填写和录入工作,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准确性。设有分校的由主校负责统一编排档案号。

1.“档案号”的含义。“档案号”是在本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过程中,由学校专门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编排的编号。此“档案号”与申请人的个人人事档案编号无关。

2.“档案号”的编排规则。“档案号”共12位,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前2位为年份代码,用今年年号的后两位表示;第3位至第7位为学校代码;第8位至第9位为系(院)代码,从01开始,中间不得断号。申请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分系(院)编号,这两位号码应为00;第10位至第12位为申请人的申请顺序编号,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由小到大进行编排。

3.“档案号”的填写和录入。“档案号”的录入和填写方式由高等学校自行制定,其中在纸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左上角位置用铅笔填写“档案号”。

(五)规范申请材料排序。各校应按“档案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进行排序,以提高认定工作的秩序和效率。

(六)发证工作结束后,由学校人事部门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B1层77号窗口,联系人:谷秋林, 联系电话:0431-82752924,邮箱:1776433060@qq.com

设有分校(院)的高校,此通知由主校转发给分校(院)。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09月22日